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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荆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www.828365.com网 | 发布时间:2018-06-20 17:29

    《荆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18年5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已以荆政发〔2018〕12号发文,并于2018年6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的出台是市政府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 的重要举措,对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近日,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荆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原市政府令第111号,于2014年11月制定)实施期间,招投标领域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政策发生了较大调整,包括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新出台《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等。国家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范围的调整和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的取消,以及我市招标投标管理过程中面临出现的新情况,都决定了原市政府令第111号已不适应新的管理需要。为此,市政府及时组织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启动《办法》修订工作。经过前期调研、公开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廉洁性评估、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并反复修改后,顺利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及标准发生了哪些变化?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自2018年6月1日起,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及标准均发生变化。为此,《办法》相应有所调整: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进一步缩小。《办法》明确,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三种:使用财政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相比原有规定,必须招标的范围有所缩小,不再限定于广义上的所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进一步提高。一是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由200万元提高到400万元;二是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三是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四是取消“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与原市政府令第111号相比,新标准规模翻了一番,但投资总额不再作为限定条件。

    三、在简政放权、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权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办法》依法强化招标人对招标活动的主导作用,赋予其充分的自主决定权:

    (一)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办法》第十条规定,由招标人依法自行决定开始招标活动,并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及责任。开评标活动由招标人组织,评标结果由招标人复核。

    (二)评标专家实行招标人选定制。《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一些特殊项目,如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专家名单。

    (三)定标实行招标人确定制。《办法》第三十八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候选人名单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四、在优化服务和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效率方面有哪些新要求?

    《办法》明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信息、场所、咨询,对招标投标过程进行见证,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完善平台管理、建设标准化服务管理体系,并落实一窗受理、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进一步优化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

    五、在强化监管、净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办法》通过完善监管体制、强化信息反馈、建设诚信体系等方式,期待进一步提升管理效果:

    (一)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发挥部门联动效果,《办法》第三条明确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严格进场交易范围。为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政府采购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其他依法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自主决定是否进场交易。

    (三)建立信息反馈制度。为及时掌握招投标领域新动态,《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发改、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在招投标领域进行诚信体系建设改革,通过创制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及信用分级等制度,强化市场主体的诚信管理及自律管理。

    六、在防止围标串标、管好源头方面有哪些新思路?

    为强化源头管理,进一步节约资源和降低交易成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以下几种情形不具备投标资格:

    (一)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不得参与投标);

    (二)不同单位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其中一家单位已经参与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的(其他单位不得参与投标);

    (三)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再在同一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参与投标);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参与投标的其他情形。

    七、如何确定中标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结合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要求,《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原则上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国家、省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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