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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社会救助工作情况通报
信息来源:www.828365.com网| 发布时间:2016-11-30 17:12

各位媒体的朋友,同志们:

    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情况。

    发布会议程有两项:一是介绍2016年以来全市社会救助工作和医疗救助等情况,二是回答记者提问。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领导有:市民政局副局长吴太佳同志,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李伙林同志。

    下面,请市民政局副局长吴太佳同志介绍2016年以来全市社会救助工作和医疗救助等情况。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上级的大力支持下,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成效显著,基本建立了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较好地完成社会救助各项目标任务,为广大困难群众编织了一个牢固的“安全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力以赴,加快社会救助制度建设

    一是制定各项政策,完善了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框架。 2005年来,我们根据中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荆州实际,先后修订出台了《荆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荆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荆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荆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荆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关于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切实做好按标施保工作的紧急通知》等多项救助制度,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为各项救助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是及时调整社会救助标准,提高实际补助水平。今年4月,市政府决定,对全市2016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为: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荆州市中心城区(包含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下同)520元/月/人,其他各县市450元/月/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荆州市中心城区统一为3800元/年/人,其他各县市3600元/年/人。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荆州市中心城区每人每年7200元,其他各县市每人每年6700元;今年,农村五保实现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标准统一。

    城镇特困人员(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五保供养标准。

    医疗救助标准:低保对象个人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70%,年最高封顶线8000元。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

    调整后的救助标准从2016年4月1日起执行。目前,各地已严格按照上述社会救助标准,认真开展动态核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清退,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提高了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的实际补助水平。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救助政策深入人心。为了使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近年来,我们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及时组织编制社会救助工作政策汇编,将本市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编印成册下发至全市各乡(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多次组织在人流量较大的沙隆达广场开展政策咨询活动,接受群众咨询5500多人次,分发宣传资料5000多份。今年5月份,全市组织力量深入到乡(镇、街道)和村(居)开展按标施保政策巡回宣讲活动200多场次,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活动,努力使社会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整体推进 社会救助取得明显成就

    (一)城乡低保制度不断规范。我市城乡低保制度分别于1997年和2007年建立实施,通过不断加强规范化管理,现已达到“申报审核程序化、审批过程公开化、资金发放社会化、对象管理动态化、档案管理标准化”的目标要求,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今年以来,各地以省纪委大数据比对为契机,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结合低保年度检查,与省核对中心及公安、人社、财政、工商、税务、国土、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对疑似信息先行停保,逐户核实,边查边改。对新增对象全面开展信息核对,做到凡申请必核对。截至今年9月,全市共有城乡低保对象21.1 万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6.3万人,农村低保对象14.8万人)。今年1-9月,我市城市低保人均补助水平达到269.5元/月,农村低保人均补助水平达到136.3元/月。累计支出城乡低保资金4.3亿元。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不断提高。

    (二)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大幅提升。现在,全市共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1.43万人,其中,集中供养5300人,分散供养9130人,共建有乡镇农村福利院120所,床位11307张,聘用工作人员827人,五保对象自愿入住率达到100%,基本生活得到全面保障。一是供养标准不断提高。以中心城区为例,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2012年的2100元/年提高到目前的7200元/年,提高了约3.5倍,实现了分散供养标准和集中供养标准的统一。二是农村福利院建设成效显著。从2012年到2015年,通过“霞光计划”、危房改造等项目全市投入近9000万元资金,对49所农村福利院进行了改扩建或维修改造,大部分福利院基础设施焕然一新。三是农村福利院规范化管理不断加强。全市有8所农村福利院被省民政厅评定为三星级福利院,15所被评定为省级模范福利院。2013年,公安县麻豪口镇农村福利院长刘德芬被评为“感动荆州2013年度人物”。2014年9月,公安县黄山头镇政府、荆州区纪南镇福利院院长侯炳清被民政部授予全国五保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2015年4月,松滋市街河市镇农村福利院院长邹时蓉被市政府授予荆州市特等劳动模范称号。

    (三)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全面开展。从2008年起,我市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过渡性救助。不断提高临时救助的针对性、时效性,健全了动态发现机制。今年,为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市政府又出台了《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工作程序、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等内容。今年1-9月,全市临时救助3.9万人次,支出临时救助资金2606万元,人均救助达670元。

    (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不断完善。自2005年全面建立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以来,我市通过取消起付线、提高救助封顶线、改进救助方式、积极探索资金结算办法等举措,不断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为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各县市区均由财政及民政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取消了医疗救助起付线和病种限制,对低保对象个人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对特困供养人员实行全额报销,封顶线提高到8000元/年。今年,为加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市政府又出台了《荆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等内容。2015年,全市共开展住院救助52445人次,门诊救助6973人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9330.9万元。

    三、强化管理,社会救助机制不断健全

    一是建立了由市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的荆州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和工作规则。

    二是建立了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市民政局、人社局、房管局、教育局、卫计委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目前,在全市102个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建立了社会救助事务“一门受理”,相关部门“协同办理”机制,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三是建立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市、县两级建立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在获得申请救助家庭的授权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可通过核对平台核查其收入状况,为科学、准确认定社会救助对象并完善退出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公平、公正实施奠定了基础。

    四是完善监督举报查处机制。对群众无论通过何种渠道反映的社会救助方面的问题,都坚持三个百分之百,即:百分之百受理、百分之百调查处理、百分之百回复。今年1-9月,共回复群众来信来访来电233件(次)。

    主持人: 接下来进行第二项议程,回答记者提问

    荆州日报:11月18 日,市政府印发了《荆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提出了一些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措施,广大群众对这一政策还不太了解,请您解读一下相关政策。

    吴太佳:10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荆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议题,11月18日,市政府以荆政规发〔2016〕7号下发《荆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第一,在制度设计方面,《办法》实现了城乡医疗救助的统筹。就是把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和城市的医疗救助制度合并起来,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从2005年开始实施,原先是两个制度,这次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一是在资金方面进行合理统筹使用。二是在政策目标、对象范围、救助程序以及救助标准等方面实行城乡统筹,实现城乡困难群众在医疗救助方面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待遇公平,在整个社会救助体系当中,这是一个大的突破。

    第二,在救助对象方面,《办法》规定的对象和过去相比也有较大突破。过去城市和农村的医疗救助当中,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现在统称为特困供养人员,还有城乡低保对象,这是法定的重点救助对象。这次在此基础上扩大到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此外,更为突出的是把医疗费用支出型贫困家庭也列为重要的救助对象。就是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即个人年度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 倍,且其赡养、抚(扶)养义务人赡养、抚(扶)养能力有限,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重病患者,这次在《办法》当中也纳入救助范围。换句话说,现在重特大疾病救助的范围更广、力度更大,低收入家庭和因病致贫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太大,给生活带来严重困难的对象都纳入救助范围。

    第三,在救助的形式与救助标准上体现了荆州实际。有以下三种:一是实行参保补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予以全额资助,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予以定额资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二是实施门诊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按每人每年不低于 500 元标准予以定额门诊救助。对其他门诊救助对象的救助措施与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三是住院救助。住院救助又分基本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两类。(1)基本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对象可享受住院基本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负担合规费用,在年度救助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8000元/人,特困供养人员按100%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的个人负担合规住院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为5000元/人。(2)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症患者,采取分段按比例计算方式设置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救助标准为:重点救助对象经各类保险报销和基本医疗救助后,个人年度累计自负合规住院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50%予以救助,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各类保险报销和救助后,个人年度累计自负合规住院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按40%予以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个人经各类保险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自负合规住院费用在3万元(含)以上的,按30%予以救助,上述3类对象年救助限额为2万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比例和年救助限额是根据我市救助水平、资金测算以及全省年限额救助水平确定的。

    第四,在救助水平上和过去相比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这次《办法》对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救助比例达到70%,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比例为100%;首次将低收入对象纳入基本医疗救助范围,报销比例为50%,要求对重特大疾病按不同对象和医疗费用分段设置50%、40%、30%的救助比例,也就是说,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发生重特大疾病的可以享受两次救助。我们按照重特大疾病50%报销比例给大家算一笔账, 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在政策范围之内报销比例达到75%,大病保险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报销不低于50%,在这几个保险都发挥作用之后,最后基本医疗救助70%,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进行兜底报销不低于50%,按照这几个数据推算下来,重特大疾病资助对象在政策范围之内的报销比例可以达到90%以上,这个比例应该说还是相当高的,当然现在我们还存在用药目录相对比较窄、救助限额标准不高等问题, 我想随着政策的落实到位,困难群众在大病方面的困难会得到较好的解决。

    第五,在医疗救助结算服务上,由于各方面条件还不成熟,现阶段医疗救助采取即时结算和医后救助两种方式。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定点医院对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期间,经各项保险报销后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根据医疗救助机构提供的救助比例给予减免,医疗救助机构对产生的救助费用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非定点医院结算服务程序。救助对象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申请医疗救助时,应在出院后及时持相关材料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社区、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并出具医院诊断书和住院结算票据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江汉商报:医疗救助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医疗救助对象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哪些?具体包括哪些人群?

    吴太佳:医疗救助制度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资建立基金,对患病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救助对象已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给予的医疗费用补助的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由国家建立,民政部门管理。其主要任务是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医疗救助对象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医疗救助对象具体包含人群有: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3、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即个人年度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 倍,且其赡养、抚(扶)养义务人赡养、抚(扶)养能力有限,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重病患者。

    4、对农村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非特困供养对象,在规定享受政策期内,比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医疗救助。

    荆州新闻网:今年以来,针对省纪委大数据比对和农村低保按标施保工作中反映出的因病、因残、因学导致家庭生活出现“支出型”困难等问题,请问民政部门在这方面有什么制度设计。

    李伙林:这方面制度设计主要体现在两个制度安排,一个是临时救助,一个是医疗救助,刚才已经介绍了医疗救助制度,下面重点给大家介绍一下临时救助制度。

    今年7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工作程序、救助方式、救助标准等内容。

    临时救助主要是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给予临时性救助。确保困难群众在遭遇这些突发性严重困难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临时救助的程序分为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自受理之日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日内完成审核报批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救助金额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5倍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特殊情况主要是: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临时救助的主要方式有: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困难程度和不同情形而定,一般为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倍以下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主持人:社会救助是对社会成员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和安全网,在调整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社会救助工作不断进步,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离应保尽保、公平合理的工作目标还有一定距离。《荆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出台就是对现有救助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政府相关部门会全力推行落实。同时,欢迎广大媒体加大宣传我市社会救助政策和工作力度,和广大市民一起,监督各项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共同努力,将荆州市社会救助水平推上一个新台阶。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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