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2016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并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11月印发实施。《若干意见》针对我国科研人员实际贡献与收入分配不完全匹配的问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力度、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激励措施,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
近年来,我省相继出台《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科技十条”、“新九条”等科技创新法规政策,围绕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等方面进行重大改革创新,在全国产生积极影响,有效激发了高校、科研机构及其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热情。但同时,还存在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包括:用人单位自主权赋予不充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改革有待深化等。针对这些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家的改革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省科技厅经过广泛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充分吸纳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研究起草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二、遵循原则
一是强化激励力度。把人作为政策激励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采用多种方式加大精神和物质双重激励,最大限度调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二是力求精准易行。政策内容清晰易懂,具体措施详实明了,要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避免政策盲区和模糊地带,强化政策理解和执行的一致性,做到精准施策。
三是体现改革精神。按照国家改革的基本思路,结合我省科技创新改革发展需要,在我省事权范围内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围绕相关领域进行试点示范。
四是尊重单位自主权。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尊重并赋予用人单位在绩效工资、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自主权。
三、主要改革创新内容
根据国家文件精神,结合湖北实际,《实施意见》在以下5个方面进行了新的探索。
一是充分授予用人单位自主权。《实施意见》第一条,明确高校、科研机构自主决定绩效考核和绩效分配办法,在总量内灵活分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第三条明确,对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通过特设岗位予以聘用,不受岗位总量和最高等级限制。
二是围绕省内事权做好改革文章。《实施意见》第二条,进一步放宽绩效工资管理,明确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科研劳务收入、财政科技资金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以及高层次人才薪酬,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实施意见》第五条,加大省内财政科研经费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允许承担项目人员的绩效支出比例可达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40%;软科学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项目,比例可达60%。
三是丰富完善原有政策。2015年我省出台的“新九条”,以“科研人员服务省内企业研发活动”为突破口,改革部分横向科研经费管理,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但存在一定局限性。按照国家文件精神,《实施意见》将“新九条”的有关改革政策扩大到所有“以市场委托方式开展横向科研活动”的经费管理,强调研发团队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经费;放宽人员经费使用,对项目合同没有约定人员经费的,由单位自主决定。
四是总结经验做法。《实施意见》第八条,对于高校院所反映较为集中的参与科研项目的在校研究生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调研中了解的部分高校、院所的实际做法,提出“对按照政策签订合同、参与科研项目的在校学生,参照工资薪金收入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意见。
五是开展重点探索。《实施意见》第九条,借鉴外省已经试点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混合所有制工作,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实行科技成果转化事前知识产权激励和事后转化收益奖励的双重激励机制,允许研发团队与本单位联合申报成为专利共同权利人。